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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抓一个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8-13 10:49:36 被阅读 494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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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抓一个
  
  
  “林贝欣”的涵义,已经不止是一个人名,而是和许霆杨佳一样,成其为一种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有生之年,她从未踏出广东省界一步,却在两年前,就成了浙江义乌市警方联网通缉的盗窃团伙“匪首”(因身份证失窃而引发的一场误会),7月16日晚,她被广州警方拘捕,其后千里迢迢移送至浙江义乌,失去人身自由达12天之久,在看守所里被迫每天刷三次马桶对一个19岁的女孩而言是何其触目惊心的屈辱。这是警察抓错人的一个非典型案例。此后,同类新闻的主角,多被冠以“男版林贝欣”、“老年林贝欣”之名。
  林贝欣们的不幸更多源于身不由己。谁也不想丢东西,谁也不想丢了身份证还被犯罪分子用以违法,这有什么办法呢,人世间总有一些不测之忧。但是,变故的决定性因素,不在林贝欣们,而在眼睛进了沙尘暴的警察。这是鱼肉与刀俎的对应关系,刀俎不乱切,鱼肉焉能主动投怀送抱于血淋淋的刀口之下?
  诚然,警察不是上帝,不可能大公至正,明鉴万里。就像机器,当齿轮生锈,螺丝钉错位,则难免卡壳、出错,生出一大堆非正义的次品。然而,绝不能因此为警察提供廉价的豁免权,说什么“警察抓错人很正常”,乃至将主要责任推卸到被错抓的公民头上。须知,公权力之为“公”,不仅在于标明一种身份,更在于指引它们对公义不懈追逐,一旦偏离了航向,便是罪过。它们维护了一百次正义,并不能抵消它们一次不义所造成的伤害。这就像对足球守门员的评语:我们可能记不住他一百次成功的扑救,却永远铭记了他某一次糟糕透顶的黄油手。因为扑救是他的职责,失误则罪不可赦。
  这正应了那句话: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抓(杀)一个——与其对应的标语,曾经令中国近代史的幕布鲜血淋漓: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漏网一人。因为警察错抓了一个人,至少构成两次法律谬误,第一,抓了一个无辜者;第二,放过了一个真凶。两者相比,前者的罪行毋宁更为严重。放过真凶,大不了令正义迟到;冤抓无辜,则直接使正义变形、贬值。
  有一种说法,叫“为了永恒的正义,可以承受暂时的不义”;最讲究程序正义的法治主义观念认为:有了暂时的不义,还怎么生成永恒的正义?正是出于对“暂时的不义”的坚决抵触,才有了这种也许有些迂腐、偏激,却价值无量的坚决主张: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抓(杀)一个。
  当前中国的怪现状则是,追求实体正义似乎越来越容易,有时你凭借一把水果刀,一支冲锋枪,便能解决积压多年的所有难题,当然,这是玉石俱焚的私力救济方式;捍卫程序正义却越来越困难,有法必依俨然成了公权力的鬼门关。就拿林贝欣被错抓来说,广东警方抓人以后,一不做笔录,二不让林贝欣联系家人和律师,直接将其投入看守所,通知义乌警方前来提人。一直到7月23日早晨,在义乌,林贝欣才做完笔录,主要是问她2007年到2008年的工作情况。此间,林贝欣提出给家人打电话,经请示领导,被抓8天后,林贝欣才第一次联系上家人。
  纵然如抓捕林贝欣的广州越秀区警方所称,他们并不具备此案的审理权限,但是,“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些基本工作,难道非要等到义乌警方不远千里越俎代庖吗?他们实在过于客气了,这一客气不要紧,极可能损害了一个无辜公民的青春和生命。
  近若咫尺的司法程序不予遵守,林贝欣们的合法权利便如危楼一样摇摇欲坠,他们与正义的距离便越来越遥迢。公权力走错了一小步,公民权则沉沦了一大步。还说什么“暂时的不义”,伫立于程序正义的统一战线,所谓“永恒的正义”仿佛海市蜃楼,更像是一个看不清踪影的谎言。与其对公权力向你许诺的正义乌托邦望穿秋水,不如短视一点,要求它尽快偿还拖欠经年的沉默权。
  不要以为,我们距离林贝欣很遥远,其实只是一步之遥,正如林贝欣与被错抓、错判的赵作海只是一步之遥,赵作海与被错抓、错判、错杀的聂树斌只是一步之遥。当“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抓(杀)一个”演变为“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漏网一人”,也许在一眨眼间,我们就完成了从一个街头漫步的自由公民到聂树斌的悲情三级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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